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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学生医疗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王昱鹏发布时间:2024-10-08 阅读:

江苏大学学生医疗经费管理办法

校医院 [2024] 1号

 江苏大学校医院是卫生部颁布的“一级甲等”医院,是参加镇江居保的大学生门、急诊定点医疗服务单位,使用镇江市医保基金管理中心集中供应的药品,零差率销售。医院除正常上班时间外,实行24小时医护急诊值班制,电话88780153。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若干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29号,)等文件要求,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登记,个人缴费部分由学校代收代缴。

 江苏大学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博士生统一参加镇江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镇江居保”)。医保费个人缴费标准见当年镇江市医保缴费文件,医保待遇执行《镇江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镇人社发【2017】186号文等相关文件。未参加镇江市居保的学生若发生医疗费,全部由本人自理。

第一条 镇江居保门诊待遇标准:

(一)普通门急诊

参保学生在镇江市社区医院内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居保基金支付 50%,年度内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 1000 元。

(二)慢性病门诊

1、 参保学生在定点社区医院发生的规定范围内慢性病病种的医疗费用,居保基金支付 50%,年度内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 2500 元。

2、 参保学生在定点的二级及以上医院发生的规定范围内慢性病病种的医疗费用,居保基金支付 50%, 居保基金年度内支付最高限额为 4500 元。

(三)特殊病门诊

1、  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门特医疗费用,居保基金支付 70%,门特和住院共用年度费用限额。慢性肾功能衰竭中血液透析、腹膜透析不设年度费用限额。

2、  参保人员进行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疗,发生门特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享受原居民大病保险特殊重大疾病门诊待遇。

第二条 镇江居保住院待遇标准:

(一)参保学生在本市二级医院发生的医保制度内住院费用分段按比例支付:1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含 1 万元)部分,居保基金支付 55%;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含 5 万元)部分,支付 65%;5 万元以上部分,支付 75%。

(二)在本市三级医院发生的医保制度内住院医疗费用,居保基金支付比例比在二级医院住院支付比例下降 5 个百分点。

(三)年度内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按相应医疗机构级别标准降低 50%。

第三条 镇江居保大病保险待遇标准:

(一) 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医保制度内基本医疗费用,累计达 15000 元以上、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部分,由居保大病基金支付 60%;累计在 10 万元以上部分,居保大病基金支付 70%。

(二) 患有规定范围内的13种特殊重大疾病(恶性肿瘤、慢性肾衰、严重精神障碍、血友病、器官移植术后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儿童Ⅰ型糖尿病、儿童孤独症、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先天性心脏病、甲亢 ),在享受居保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居保基金按不同病种及费用范围再给予一定比例的支付。 居保基金年度内支付参保学生门诊和住院 基本医疗费用累计最高限额为 30 万元,超过部分居保基金不再支付。

第四条 以下医疗费用,不享受医保待遇:

(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费用;

(三)应当从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五)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六)各类鉴定费用;

(七)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自伤、自残和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以及因医疗事故或民事、刑事伤害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在境外和国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已享受过社会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医疗费用;

(十)国家、省和本市规定其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费用。

第五条 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

(一) 本市就医

持江苏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就诊医院直接结算医疗费用。

(二) 异地就医

1、在校学生因病需至异地住院, 需先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登记后持江苏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至异地医保定点医院直接结算医疗费用。结算时如遇故障,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后携带江苏省社会保障卡、医疗费用发票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到江大校医院报销。

2、医保电子凭证可通过支付宝微信、江苏医保云、国家医保平台等app小程序激活

第六条 异地就医备案的办理

(一)线上办理: 通过“江苏医保云”APP 办理。原籍住院,选择“长住异地就医备案”,其他异地住院,选择“临时异地就医备案”。

(二)线下办理:镇江市京口区谷阳路217—2号(镇江市医保局京口办事处)。

第七条 江苏省社会保障卡的制作与发放:

(一)已参加镇江市居保且首次办理江苏省社会保障卡的学生,由镇江市人社卡管中心统一制卡,学校统一发放。

(二)已有江苏省社会保障卡的参保学生沿用原卡,无新卡。如有疑问,可电话联系12333,查询其原江苏省社会保障卡状态。

(三)已有江苏省社会保障卡的参保学生但卡遗失,可携带有效证件,直接前往江苏省社会保障卡所属银行综合服务网点(可关注“镇江人社”微信公众号——点击下方“服务指南”——“机构导航”——“江苏省社会保障卡网点”查询江苏省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综合服务网点)办理挂失、补卡、金融功能激活,立等可取。

第八条  镇江市居保待遇享受期

镇江市居保待遇享受期为参保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首次参加镇江市居保的待遇享受期:参保年度的上年9月1日至参保年度的12月31日。

第九条 其他

(一)报销地点、时间:校医院四楼医疗保险办公室。周一

至周五,上午8:30~11:00,下午2:00~5:00,寒暑假、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511-88781596。

(二)镇江医保服务热线:0511-12393。

(三)镇江市医保局京口办事处:0511-8889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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