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镇江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和《江苏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规划和领导全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事务。各单位应确定一名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员,处理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事务。校各级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协助本单位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凡出现教职工违法生育行为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管理责任的宣传员当年不得被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法定条件生育或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教职工,学校将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四条
教职工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
第五条
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 只有一个孩子,病残儿医学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二) 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
(三) 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 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 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六) 一方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七) 配偶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八) 配偶(女方)为农村居民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2、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3、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九) 符合上述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后,其中一个孩子死亡,夫妻仍符合上述规定的。
(十) 夫妻双方均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孩子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入生育的孩子数。有其他特殊情况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应经镇江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且领取《镇江市特殊情形批准再生一孩生育证》。
第六条 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妻,可以共同向孩子户籍所以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也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七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从领证之年起至孩子14周岁止,每年单职工20元、双职工领取4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教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凭经辖市、区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增发退休金手续(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资的5%增发退休金,但增发后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的工资标准)。
第八条
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领证之年起独生子女入托、入园的管理费、18周岁以前的医疗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 配偶有单位的(包括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单年份在男方单位报销医药费,在女方单位报销入托、入园的管理费;双年份在男方单位报销入托、入园的管理费,在女方单位报销医药费。
(二) 配偶是城镇失业人员、无业人员、无工作单位的在校学生(含研究生)和正在服刑、劳教的人员,由本校报销入托、入园的管理费和医药费。
(三) 丧偶或离婚后未再婚的教职工,由本校报销入托、入园的管理费和医药费。
(四) 配偶在部队的,由本校报销入托、入园的管理费和医药费(部队一方如有照顾待遇的,应扣除已享受的待遇部分后再给予报销)。
第九条
独生子女入托、入园的管理费报销金额上限为每学期400元;入托、入园的管理费的报销时间每学期1-6周的周1至周3上午。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办法:
(一)户籍在镇江市的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办法,执行《江苏大学独生子女及统筹儿童医疗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江苏大校〔2002〕18号)的有关规定。
(二)镇江市的独生子女每年凭独生子女证办理医疗卡,独生子女医疗卡在元旦过后开始办理,寒假放假前停止办理。新出生的独生子女随时给予办理。出生后一个月内未办理独生子女证者,办理医疗卡以前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三)户籍在镇江市的独生子女出生后请及时交纳镇江市儿童住院统筹保险费,未及时交纳者参保前发生的住院费用由本人处理。
(四)户籍在外地的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参照户籍在镇江市的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办法执行。
(五)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时间为:每学期周三上午。
第十条 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女教职工,生育费及孕期检查费,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孕期只报销肝功能检查费、B超检查费),最高限额为:顺产1800元,难产2600元。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女教职工,哺乳期间由所在工作部门每天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
第十一条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对晚婚的,延长婚假10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对晚育的,女教职工延长产假30天(正常产假90天,难产另加15天假;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假期可以顺延),男教职工给予护理假10天。上述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户口由外省迁入本市的,迁入前已取得当地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一孩生育证”并已怀孕的,允许其生育;迁入时未怀孕的,外省生育证不再有效。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的,可以重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执行“谁用工谁负责、谁地段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凡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的育龄妇女,离开户籍所在地来到本校所辖单位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须持有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颁发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象山镇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交验后,本校有关单位方可予以办理有关手续和录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效期为3年。超过3年的,应当重新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流动人员,用人单位必须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罚,并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 已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在生育后的3个月内落实避孕节育综合措施,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已上环的女教职工意外怀孕,人工流产后的休假视为出勤,并可享受50元的营养费(校计生办出具证明,到财务处领取)。
第十五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教职工,凭医疗单位的证明,可以按照规定享有相应的假期;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术后一周内不作重劳动;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取嵌顿环休息2天。在生育后3个月内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在规定假期的基础上可延长假期2天。
第十六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教职工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经鉴定为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的,由镇江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治疗。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