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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5-06-08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认真做好我校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加强综合管理,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严禁违法生育。
       第三条 学校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单位应根据各自管辖范围,负责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校计划生育工作,由分管校领导担任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委员会下设计划生育办公室,挂靠职工医院。各单位应成立计划生育工作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并指定专人做好计划生育具体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与学校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对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校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我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办法、拟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四)指导、检查各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年终计划生育工作考核。
       第七条 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学校计划生育委员会和政府主管部门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管理、组织实施全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为各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做好指导、协调、服务。
       (二)组织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督促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三)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代表学校接受主管部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考核检查,准确上报人口生育计划及计生工作各类数据报表。
       (四)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育龄妇女生育节育知情选择及业务培训工作,避孕药具管理发放工作。
       (五)加强与校内各单位的联系,认真做好全校育龄人口的流入、流出统计及建帐、建卡、查证、验证工作。
       (六)做好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及信访接待工作,严格按章办事,认真做好有关证件的审核发放工作。
       (七)负责做好计划生育经费预算,职工生育、节育费审核及独生子女保健费、医疗费审核工作,用好管好计划生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八)做好计划生育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第八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各有关单位职责如下:
       校长办公室: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主动关心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工作,为保证我校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宣传部:利用校内的各种宣传媒体,配合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创造良好的舆论宣传氛围。
       学工处、研究生部、健康教育中心、团委:要组织和引导学生积极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校工会:要关心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和身心健康,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帮助病残家庭,积极倡导和开展树婚育新风、建文明幸福家庭活动。
       人事处:要及时准确地提供教职工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数据;进人时避免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人员调入学校,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人员的处理工作。
       财务处:要依据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做好计划生育各项经费的预核算,落实好各类人员的奖励兑现工作。
       职工医院:做好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服务工作,及时提供育龄妇女的体检情况及相关信息,建立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档案,做好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等方面的宣传普及工作。
       各单位要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书》,将其纳入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计划。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各单位招用的流动人口,实行谁招用谁负责管理。从事承包经营和租用房屋的流动人口,由发包单位和房屋出租部门负责管理。在校园内无从业单位随亲属居住的流动人口由校居委会负责管理。校内各类外来务工人员,必须确认无违法生育情况,否则予以辞退。

第三章 生育调节和奖励

       第九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系初婚)的为晚婚。晚婚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10天。
       第十条 已婚女职工年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晚育女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晚育产假。
       第十一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职工和女职工怀孕流产时,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节育手术假和产假。
       第十二条 教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职工的婚假(含晚婚假)、产假(含晚育假)、护理假和节育手术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第十三条 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年发给职工20元独生子女奖励费,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特殊家庭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按江苏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四条 学校计划生育委员会每年年底对各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年终考核先由各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小组自查,并向学校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交本年度计划生育工作总结,再由学校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各单位执行责任书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各单位。
       第十五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单位和职工个人进行奖惩评定及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对计划生育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专项评先表彰;对出现违法生育者,其单位和当事人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同时扣出当事人当年全部津贴,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校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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